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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們

歡迎瀏覽會計及財務匯報覆核審裁處的網頁。

審裁處前稱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覆核審裁處,在二零一九年十月設立,其後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一日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588章)(下稱「條例」)改名為會計及財務匯報覆核審裁處。審裁處具有司法管轄權,在接獲申請後覆核由會計及財務匯報局作出的指明決定;及聆聽和裁定在對某指明決定的覆核中產生的問題或爭議點。審裁處的法定目的是確保指明決定合理和公平。

根據條例,審裁處獲賦權作出多項與審裁處覆核程序有關的命令。

會計及財務匯報覆核審裁處主席由行政長官委任。為裁定某項覆核,主席須就該項覆核向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建議委任審裁處委員團其中兩名委員為普通成員。審裁處委員團的7名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審裁處為裁定覆核而舉行的每次聆訊,均須公開進行,但如審裁處裁定為秉行公正,聆訊(或聆訊的任何部分)須閉門進行,則屬例外。